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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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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 通訊事務管理局決定的牌照有效期和費用

通訊事務管理局決定的牌照有效期和費用
根據《電訊條例》(第 106 章)第 7(6)條,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現決定下
列牌照*的有效期和牌照費用,按牌照名稱臚列如下。適用的有效期和牌照費用
即時生效。
學術機構自設電訊裝置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3,500 元。
航空甚高頻率固定電台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1,500 元。

* 名單不包括傳送者牌照。傳送者牌照的有效期和費用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以規例訂明。詳見《電
訊(傳送者牌照)規例》。
2
航空器電台牌照
有效期
牌照由發出的月份的首日起有效,並須在牌照的條件規限下在隨後 12 個月的期
間有效,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150 元。
業餘電台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150 元。
無線電廣播轉播電台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750 元。
3
廣播轉播電台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就每 100 個(不足 100 個亦作 100 個計算)輸出點,
繳付費用 360 元。
閉路電視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1. 除第 2 段另有規定外,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就每個發射器繳付費用 150
元及就每個接收器繳付費用 80 元。
2. 在牌照發出或續期後的 12 個月的期間內,如 –
(a) 操作的接收器數目多於牌照所指明的,須在該期間完結時,就每個增加
的接收器在其操作期間的每一整月,另繳付費用 7 元;
(b) 操作的接收器數目少於牌照所指明的,通訊局須在該期間完結時,就低
於該數目的每個接收器在其停用期間的每一整月向持牌人退回 7 元。
實驗電台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4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300 元。
酒店電視(發送)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1.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750 元。
2.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就每 100 個(不足 100 個亦作 100 個計算)用作
系統的獨立輸出端的接收裝置繳付費用 700 元。
3. 為釐定根據第 2 段所須繳付的費用,接收裝置的數目為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
時(視屬何情況而定)正在運作的接收裝置的數目。
工業、科學及醫學電子儀器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80 元。
5
海上無線電(本地船隻)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150 元。
移動無線電系統固定電台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750 元。
移動無線電系統移動電台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270 元。
6
專用移動無線電系統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1.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就每個固定或基地電台繳付費用 750 元。
2.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就每個移動電台繳付費用 270 元。
3. 在牌照發出後或續期後的 12 個月的期間內,如有 –
(a) 新固定或基地電台加入該牌照,須就每個增加的該等電台在牌照的剩餘
有效期的每一整月,另繳付費用 62.5 元;
(b) 新移動電台加入該牌照,須就每個增加的該等電台在牌照的剩餘有效期
的每一整月,另繳付費用 22.5 元。
私用無線電傳呼系統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1.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就每個固定發射電台繳付費用 750 元。
2.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就每個接收電台繳付費用 80 元。
7
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
有效期
牌照由獲發出之日起計有效 10 年。此後可在通訊局酌情決定下,延展最長為 3
年的時間。
費 用
(A) 就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下的公共無線電傳呼服務
1. 牌照在發出時及當牌照繼續有效時每年的牌照發出周年日,須繳付的每年費
用的款額為:
(a) 基地電台費用
就該服務而裝置的第 1 個至第 50 個基地電台:
每個基地電台 1,000 元
就該服務而裝置的第 51 個至第 100 個基地電台:
每個基地電台 500 元
就該服務而裝置的第 101 個基地電台及任何額外的基地電台:
每個基地電台 100 元
(b) 移動電台費用
就有關服務的客戶所使用的每 100 個或以下移動電台繳付費用 700 元
(c) 頻譜費用
就分配予持牌人的每 1 千赫的頻譜繳付費用 50 元
(d) 號碼費
就每個編配予持牌人的用戶號碼繳付費用 3 元。用戶號碼指通訊局編
配予持牌人的號碼組合內的號碼計劃的號碼,而該持牌人可為使用電
訊服務而將該號碼指配予其顧客。在牌照發出時,以及在該牌照繼續
有效期內的每個發出該牌照的周年日,均須就每個用戶號碼繳付費
用。
8
(B) 就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下的其他服務
1. 牌照在發出時及當牌照繼續有效時每年的牌照發出周年日,須繳付的每年費
用的款額為:
(a) 就該服務而裝置的第 1 個至 每個基地電台 1,000 元
第 50 個基地電台
(b) 就該服務而裝置的第 51 個至 每個基地電台 500 元
第 100 個基地電台
(c) 就該服務而裝置的第 101 個 每個基地電台 100 元
基地電台及任何額外的基地電台
(d) 就該服務的顧客使用的首 200 個或 3,600 元
以下的移動電台
(e) 就該服務的顧客使用的每 100 個或 1,800 元
以下的額外移動電台
(f) 就分配予持牌人的每 1 千赫的頻譜 $50
2. 為釐定須繳付的費用,電台的數目及獲分配的頻譜寬度為牌照在發出時或在
發出的周年日時獲授權或正被使用者。
無線電商牌照(放寬限制)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1,500 元。
9
無線電通訊學校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300 元。
無線電測定以及指定、狀態及數據傳送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就每個發射器具繳付費用 80 元。
衛星電視共用天線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用
1.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750 元。
2.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就每 100 個 (不足 100 個亦作 100 個計算) 輸
出點繳付費用 600 元。
10
3. 為釐定根據第 2 段所須繳付的費用,輸出點的數目為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
時 (視屬何情況而定) 正在運作的輸出點的數目。
自設對外電訊系統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1.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750 元。
2. 如電訊系統包括 1 個或多於 1 個地球站,須在牌照批給時繳付下列按照地球
站類型而計算的附加費用—
(a) 就任何需要通訊局進行射頻協調的小型衛星通訊(VSAT)地球站,繳付
費用 6,000 元;
(b) 就任何不需要通訊局進行射頻協調的小型衛星通訊地球站,繳付費用
5,000 元;
(c) 就任何需要通訊局進行射頻協調的小型衛星通訊地球站以外的地球站,
繳付費用 17,000 元;
(d) 就任何不需要通訊局進行射頻協調的小型衛星通訊地球站以外的地球站,
繳付費用 11,000 元,
而就本段而言─
「地球站」(earth station) 指位於地球表面並擬與 1 個或多於 1 個衛星通訊
的地球站;
「射頻協調」(radio frequency co-ordination) 指國際電信聯盟發出的《無線
電規則》第 11 條所描述的射頻協調;
「小型衛星通訊地球站」(VSAT) 指具有直徑小於 4 米(或如屬非圓形天
線,則具有同等表面面積)的天線的地球站。
11
服務營辦商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期為一年 ,於發出日期下一個年度 的下一個月份首日 失效。
該牌照可因應通訊局的酌情決定而每次續期一年。
費用
1. 在牌照發出和每年續期時,
(a) 如持牌人根據牌照獲授權提供第一類服務、第二類服務或第
三類服務以外的服務,須繳付費用 25,000 元;或
(b) 如持牌人根據牌照只獲授權提供第三類服務,須就每種根據
牌照獲授權的第三類服務繳付費用 750 元;
至於在牌照有效期內擴大根據牌照獲授權提供的服務的範圍,則
須在擴大牌照服務範圍時,按比例繳付 通訊局就牌照餘下有效期
授權提供額外服務而釐定的(a)或(b)項費用。
2. 就 每 個 編 配 或 指 配 予 持 牌 人 的 用 戶 號 碼 繳 付 費 用 3 元 ( “ 號 碼
費”)。用戶號碼指由 通訊局從香港號碼計劃編配予一名持牌人的
號 碼 組 合 內 的 號 碼 , 而 該 持 牌 人 可 指 配 該 號 碼 予 其 顧 客 以 使 用 電
訊服務。持牌人須繳付號碼費如下:
(A) 在該牌照發出和每年續期時,持牌人均須就符合下述說明的
每個用戶號碼,繳付費用:( i)編配予持牌人而沒有自持牌人的系
統攜出,或沒有按 通訊局授權而重新編配或指配予另一持牌人(而
該 另 一 持 牌 人 已 根 據 其 牌 照 繳 付 該 等 號 碼 的 牌 照 費 ) 的 每 個 用 戶
號碼,以及(ii)編配予另一持牌人而攜入至持牌人的系統,或按
通訊局 授 權 而 由 另 一 持 牌 人 重 新 編 配 或 指 配 予 該 持 牌 人 的 每 個 用
12
戶號碼。
(B) 除(A)外,如編配予另一持牌人的用戶號碼在牌照有效期內,
按 通訊局 授 權 而 重 新 編 配 或 指 配 予 持 牌 人 , 持 牌 人 須 在 用 戶 號 碼
重新編配或指配時,按比例繳付牌照餘下有效期的號碼費,
然而,號碼費不適用於用以提供以下服務種類的號碼:
(a) 對外電訊服務;
(b) 國際增值電訊網絡服務;
(c) 私人收費電話機服務;
(d) 公共 無 線電 通 訊轉 播服 務 ;
(e) 保安及火警警報訊號傳送服務;
(f) 顯像傳真會議服務;以及
(g) 由通訊局指定為無須繳付號碼費的任何其他服務。
3. 當 持 牌 人 為 提 供 服 務 而 管 有 、 使 用 、 設 置 或 維 持 用 作 無 線 電 通 訊
的器具,在牌照發出和每年續期時,另須繳付下列費用:
(a) 就每個基地或固定電台繳付費用 750 元;以及
(b) 就該服務的顧客使用的每 100 個或以下的移動電台繳付費用
700 元。
4. 第一 類 、第 二 類和 第三 類 服務 的 涵義 如牌 照 特別 條 件 第 16 條 所 訂明 。
“另 一 持牌 人 ”指 另一 牌 照的 持 有人,有可 能 是亦 有 可能 不是 與 持牌 人
為同 一 實體 。
13
船舶電台牌照
有效期
牌照由發出的月份的首日起有效,並須在牌照的條件規限下在隨後 12 個月的期
間有效。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費用 150 元。
的士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
有效期
牌照由獲發出之日起計有效一年,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
所規限。
費 用
1.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繳付的費用的款額為:
(a) 就該服務而裝置的第 1 個至 每個基地電台 1,000 元
第 50 個基地電台
(b) 就該服務而裝置的第 51 個至 每個基地電台 500 元
第 100 個基地電台
(c) 就該服務而裝置的第 101 個 每個基地電台 100 元
基地電台及任何額外的基地電台
(d) 就該服務的顧客使用的首 200 個或 3,600 元
以下的移動電台
(e) 就該服務的顧客使用的每 100 個或 1,800 元
以下的額外移動電台
(f) 就分配予持牌人的每 1 千赫的頻譜 $50
14
2. 為釐定須繳付的費用,電台的數目及獲分配的頻譜寬度為牌照在發出時或續
期時獲授權或正被使用者。
闊頻帶鏈路中繼電台牌照
有效期
牌照有效至它獲發出的年度的下一年度,直至它獲發出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的首
日為止,該牌照每次可予續期一年但須受通訊局的酌情決定權所規限。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或續期時,須就持牌人獲指配的每 1 兆赫頻譜,繳付費用 150 元。
無線物聯網牌照
有效期
牌照由獲發出之日起計有效 5 年。此後可在通訊局酌情決定下,延展
最長為 5 年的時間。
費 用
牌照在發出時及當牌照繼續有效時每年的牌照發出周年日,須繳付的
每年費用的款額為:
1. 固定費用
100,000元
2. 基地電台費用
(a) 就該服務而裝置的第1個至第50個基地電台:
每個基地電台1,000元
(b) 就該服務而裝置的第51個至第100個基地電台:
每個基地電台500元
(c) 就該服務而裝置的第101個基地電台及任何額外基地電台:
15
每個基地電台100元
3. 無線物聯網裝置費用
 就有關服務的客戶所使用的每100個或以下無線物聯網裝置繳付費用200
元。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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