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乎的士的無線電通訊器具作出的豁免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任何人如
(a) 管有任何僅能夠用作合法接駁至某電訊網絡或系統的無線電通訊器具,以自根據關乎無線電通訊裝置與的士之間的通訊的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而經營該網絡或系統的人處取得服務;或
(b) 將任何無線電通訊器具僅用作合法接駁至某電訊網絡或系統,以自根據上述牌照而經營該網絡或系統的人處取得服務,則該人獲豁免而無需履行根據本條例第 8(1)(a)或(b)條(視屬何情況而定)須持有牌照的責任。
(2) 除非下列條件獲符合,否則任何人均不獲豁免而無需遵守本條例第 8(1)(a)或(b)條(視屬何情況而定)
(a) 該人遵從任何根據本條例第 32D 條訂明的標準或規格,以及任何根據本條例第 32E 條訂明的命令或規定;
(b) 該人沒有使用有關器具以提供公共電訊服務;
(c) 該人使用有關器具的方式,不得導致對根據本條例認可的其他電訊器具或任何電訊系統造成有害干擾;
(d) 該人遵從局長發出的旨在避免對根據本條例認可的其他電訊器具或任何電訊系統造成干擾的指示;及
(e) 有關器具可在獲局長為檢查和測試器具的目的授權的人要求作出檢查和測試時供該人檢查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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